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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连载之二
毛泽东创办湖南自修大学
2013年07月16日09:0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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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讯员

第九条:本大学于国内国外重要之大学、各专门学校及各学术团体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联络;并注意各校各团体学术研究之情形及其重要之结果,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条:本大学于国内国外学术昌明之区域(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昌、巴黎、伦敦、柏林、纽约、莫斯科、东京等)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文化区域之联络,并注意各区域内一切重要文化学术之情况,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一条:本大学于湖南省内(省城及各县)各重要之中等以上学校,并各种学术团体,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间联络,并互相介绍其学术。

第十二条:通讯员于上列职务之外,得临时托以其它特别职务。

第五章 学友

第十三条:凡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不分男女长少,具有自修能力,志愿用自修方法以研究高深学术者,经本大学证明认可,得报名入学。非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而具有与之相等之学科根柢者,经本人证明认可,亦得入学。但本大学各种特别班校友,不必具有上列资格。

第十四条:本大学学友,分为下列两种:

甲:住校者,为驻校学友;

乙:不住校者,为校外学友。

凡住校学友入学,必须经过试验,并自付膳费及杂费,住校学友及校外学友,均享有本大学图书、函授、听讲、集会等研究上之便利,凡学友须于本学期始,交纳相当之保证金,于每学期末退还,学友应否交纳学费,及学费交纳多寡临时依所研究之情形规定。

第十五条:本大学学友名额,由本大学斟酌房屋及图书馆设备情形临时分别规定。

第十六条:本大学学友,有发现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得随时令其退学。

一、无自修能力,对于所认定之学科不能尽心研究,无成绩之表示;

二、假名自修,分心校外不务正之事务;

三、不能自治,无向上之要求;

四、贻害公众秩序,破坏其他学友及本大学名誉。

第十七条:本大学暂设文、法两科,其科目如左:

文科:中国文学、西洋文学、英文、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新闻学、哲学。

法科: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

以上各学科之详细类别,另以表规定之。学友于以上各种学科中至少须选修一种。

第六章 研究

第十八条:本大学研究之范围,分为下列三类:

甲:科学;

乙:哲学;

丙:文学。

甲、乙、丙三类之详细科目,另行规定。本大学学友,于甲、乙、丙三类各科目中至少选修一科目。

第十九条:本大学研究之方法,分为下列二种:

甲:单独研究,学友各自制定课程表,对于所选定之学科单独修习。

乙:团体研究,组织各种研究会,关于科学者,如“数学研究会”、“心理学研究会”、“经济学研究会”等;关于哲学者,如“周秦诸子学研究会”、“印度哲学研究会”、“罗素哲学研究会”等;关于文学者,如“中国文学研究会”、“英国文学研究会”、“诗歌、小说或戏剧研究会”等;由本大学学友因志愿相同,分别组织,定期研究完毕。在研究期间,随时开会辩论商榷,各研究会之组织另定。

第二十条:本大学为图研究之便利起见,特设补助方法三项如左:

甲:通函指导,由本大学聘请国立大学教授及其他国内外学者,担任定期通函指导,其指导之项目如左:一、开示书目;二、指示研究方法;三、解释疑问。

乙:特别授课,如外国文一科。本大学得酌量情形,开设英文、法文、俄文等各专班。此外如“工人夜校”等各种平民教育,亦得附设。其组织另定。

丙:特别研究,本大学设特别讲座,随时延请名人担任讲师到校讲学。

第二十一条:本大学为沟通文化,介绍新知,设各种“英文译书会”、“日文译书会”等。

第七章 劳动

第二十二条:本大学学友为破除文弱之习惯,图脑力与体力之平均发展,并求知识与劳力两阶级之接近,应注意劳动。本大学为达劳动之目的,应有相当之设备,如园艺、印刷、铁工等。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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