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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连载之二
毛泽东创办湖南自修大学
2013年07月16日09:0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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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

第一章 宗旨及定名

第一条:本大学鉴于现在教育制度之缺点,采取古代书院与现代学校二者之长,取自动的方法,研究各种学术,以期发明真理,造就人才,使文化普及于平民,学术周流于社会,由湖南船山学社创设,定名“湖南自修大学”。(因而招生只凭学力,不限资格;学习方法以自由研究,共同讨论为主。教师负责提出问题,订正笔记,修改作文等责任。学生不收学费,寄宿者只收膳食。)

第二章 校董会

第二条:本大学设“校董会”,以校董十五名组织之,负本大学经费上之责任,並主持大学大纲,由学社社员推举。校董因必要,得扩充人数。

第三条:校董会得以校董在本大学所在地者经半数以上之列席开校董会。校董之不在本大学所在地者得随时陈述意见于校董会,并得托其他校董代表意见。

第四条:由校董会推举一人为“驻校校董”,掌管本大学事物之大纲。

第五条:本大学校董会设名誉校董,额无定数,由校董会推举有下列资格之人充任:

一、助款于本大学五千元以上之人;

二、赞助本大学有甚大劳绩之人;

三、国内外大学及专门学校校长。

第三章 学员及办事员

第六条:本大学设学长一人,由校董会聘请,担任指导校友之自修,考察学友之成绩。但因必要得添聘专科指导员,辅助学长担任指导、考察之责。

第七条:本大学暂设办事员如左:

一、书记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办理本大学文书、交际及设备诸事物。

二、会计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掌管本大学经费之出纳及其使用诸事务。

三、图书馆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托付,管理本大学图书馆。

四、实验室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管理本大学试验室。

第八条:本大学于前所举之办事员外,因必要,得加设相当的办事员,其职务及人数,临时酌定。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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