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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特色的四类住房制度顶层设计
黄海洲 汪 超 王 慧
2013年07月09日14:34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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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城镇化中住房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相关政策建议
   

以下我们结合地权、房权和税收三维模型,分别针对不同市场类型(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房市场)和住房类型(商品房、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含两限房、廉租房),希望可以提出有效的住房制度解决方案。

1.商品房

(1)定位

商品房对应的应该是最高收入,中高收入,以及少部分的中等收入家庭。目前中国城镇家庭户均住房套数接近1,但是由于最高收入家庭通常拥有多套住房,与此同时,保障房体系不完善,大部分家庭(不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瞄准了商品房市场。这种结构上的错配一方面使得商品房市场过度发展,另一方面又突显了商品房供不应求。

商品房应该属于“全额土地出让金+全产权+低/中/高税收”的组合。

目前我国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开发商拍地时向地方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使用权通常分为70年和40年两种;税收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而在持有环节较少且税率低。先不论给房产权设定一定年限的合理性,毕竟其对供需基本没有影响;而土地政策涉及地方政府财政问题,因此一时间也难以做出较大的变革。那么,唯有从税收角度改变政策。

(2)税收的必要性

与别国比较,中国住房的交易成本处于中等水平,但是持有成本处于最低水平。正是因为如此,最高收入人群拥有多套住房,并且还在房价下降时继续买入,而一些中高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却无法拥有自己的住房(中低收入以下的家庭的住房问题应该通过保障房体系解决,不在这里考虑)。这种结构上的错配使得大部分房子空置,极大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与其直接调控房价,不如使用税收工具调控供需。物业税的征收可以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稳定长期的来源,同时可以增加房地产投机成本,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长期来看,征收物业税是大势所趋。

(3)政策建议:使用物业税调节商品房供需结构
   征收条件:产权界定明晰,税率税基合理,违规惩戒有力。首先,在开征物业税之前要理顺所有权的关系。对集体所有的农基地,小产权房等要明确产权关系,对家庭拥有房产的数量和价值都要有系统的统计,为征税做好法律基础。其次,在制度制定方面,建立物业评估系统,对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居民的支付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同时,地方财政要公开透明化,建立更直接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再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建立高效率的收税平台,要完善法律制度督促纳税行为。任何一方面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反复讨论和验证,因此先采用试点,再全国推广更为实际。

征收范围:自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以区别拥有多套物业的情况。例如:对首次购房者购房税费相应减少,免物业税;对两套住房以内的家庭免物业税;对两套住房以上的家庭采用累进税率,根据拥有住房套数的增加相应提高税率;对于别墅等特别高档的住宅,可以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征收高于2.5%的税率。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税率及其累进方式,以体现区域差别性。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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