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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九题
陈惠丰
2013年07月03日16:26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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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协商制度是当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首要任务。不同的协商形式应有不同的制度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研究政协内部各种制度之间,政协的协商制度与其他协商制度、特别是党委和政府机关相关制度之间的相互贯通和衔接。

随着人民政协成立,这种政治协商一经与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相联系而作为一种人民民主形式确立后,它就与以选举民主为主要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如影随形、相伴发展。

关于完善协商制度(一)完善协商制度是当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首要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首先对政协的各种协商形式须有一个科学准确的分析。不同的协商形式应有不同的制度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既有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这样定期举行的,有较多内容、较多人参加的会议协商形式,也有可以在闭会期间不定期、经常举行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诸如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涉及协商主体和对象、内容和程序的问题,应主要是针对重大决策、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讲。

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要仔细研究区分究竟有哪些内容需要纳入决策程序?又有哪些问题需要在决策之前协商,哪些问题可以在决策之中协商?通过开展决策“之前”、“之中”乃至“之后”的协商,不仅能促进科学民主决策,而且能对决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追踪了解、检查督促,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民主监督,体现协商民主既关注结果又关注过程的独特优势。

(二)要重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注意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协商是一件需要多方参与的事情,协商民主也是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其制度建设必然关系许多方面,不仅有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团体参加,还涉及中共党委和政府等诸多机构。因此,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也必须协调各方、共同推进。要从国家层面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研究规范各种具体的协商制度和程序,而且要致力完善以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要统筹研究政协内部各种制度之间,政协的协商制度与其他协商制度、特别是党委和国家机关相关制度之间的相互贯通和衔接。

(三)人民政协的协商制度建设还要注意体现政协的特点,妥善处理加强制度建设与坚持和发扬政协广开言路、畅所欲言、求同存异、集思广益优良传统的关系。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既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同党和政府协商议事的场所,也是社会各界沟通思想、交流观点、协调关系、增进共识的平台。作为这样一个平台,政协应当有比较宽松的环境氛围。政协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须制定完善一些规则,但比较党政机关,正如俞正声主席指出的,这些规则不宜有太多的拘束、太多的硬性指标,而应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意愿和选择,有利于发挥政协的特点优势,有较大的灵活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社会利益多元、思想观念多样、各方面意见差异很大,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团结各方克服困难战胜挑战,更需要政协在扩大交流、增进共识、加强沟通、促进和谐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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