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七)我国的协商民主不同于西方,不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缺陷提出来的,而是产生于中国革命进程中结成和发展统一战线的需要。为了使不同的政治力量能够在一定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建立和保持政治联盟,就需要不同方面的政治代表就一些重大问题经常进行协商。随着人民政协成立,这种政治协商一经与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相联系而作为一种人民民主形式确立后,它就与以选举民主为主要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如影随形、相伴发展。从建国伊始,新中国的缔造者们就已阐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一大特点。
(八)选举是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不断完善选举民主。但我国长期的政治实践证明,要实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还必须发展协商民主。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优势互补、协调配合。
对于人民政协来说,研究和推进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协调配合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在方式方法层面,要研究推进两种民主形式在政协内部的优势互补。选举和协商广泛地存在于我国包括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及基层地方的各个方面和层次。人民政协实行的主要是协商民主,但政协中也有选举表决,在政协中进行选举表决,可以把保护少数与尊重多数结合起来,并使政协民主具有一定的“刚性”,有利于防止协商的随意性。因而推进政协民主也要注意完善政协的选举表决机制,在某些环节还可以探索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如可以在切实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建设的同时,对有的地方政协探索开展的由所在界别推举产生政协委员等,也予以鼓励和及时总结。
再一个是在制度体制层面,要研究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相辅相成。在我国,从全国到各地方省、市、县都有人大和政协。同时人大和政协一个由区域组成、主要实行选举民主;一个由界别构成、主要实行协商民主,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体现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体制上,就是这两个制度和“两会”的相辅相成。长期以来我国发展人民民主,总是首先强调要统筹发挥好“两会”的作用。建国初期在毛泽东、周恩来的倡议推动下,政协与人大曾共同进行视察、举行联席会议,并形成了政协与人大同时召开、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共商国是的“两会”格局。新时期政协大量的工作是建言献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主要是与党委、政府发生关系。但随着形势发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选举与协商两种民主形式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就必须认真研究人大与政协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辅相成的制度机制了。
(九)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推进民主也要适应经济基础变化、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当前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只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又只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政协推进完善协商民主,也必须统筹兼顾,既要对自身的情况和问题看准、吃透,又要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协调,服从、服务于推进五位一体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需要。
(作者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