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追求社会公平和谐
新型城镇化不是少数人的城镇化,而应该是所有人追求共同富裕的城镇化之路。如果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是一个使许多人不断变为城市贫民,生活方式日益“贫民窟化”的道路的话,就值得引起深刻反思了。所幸的是,我国并没有出现“贫民窟化”现象,但却出现了另外一些独特现象,譬如说常年在城市打工的2亿多农民工确实实现了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地理迁移”(geographic mobility)过程,但由于种种制度(户籍制度等)的制约,他们无法完成“社会迁移”(social mobility)过程,也就是说,尽管他们已工作、生活在城市里了,但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待遇;再譬如说,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有些农民的承包地需要被征收,从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农民在这一个过程中完全没有发言权,更没有谈判权,即使在补偿条件上,也没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对自己很不利的条件。
因此,过去一些年的快速城镇化发展,一方面在农村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四无”(无地、无业、无社保、无创业资金)失地农民群体(不少人认为有3000万-4000万),加上5000多万“留守儿童”和2000多万“留守老人”;另一方面,在城镇形成了近2亿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同等城市居民待遇的情况。也许这样的城镇化发展方式,在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不可避免,但一定是不可持续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和谐主要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改革目前的户籍制度,消除户籍中的政治特权、社会身份、社会福利、经营垄断等因素,尽快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户籍平等制度;二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发展;三是对城镇化过程的农民土地被占用应该根据农民的意愿和市场价格进行公平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靠强权压低和剥夺农民的利益,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使农民对土地拥有更加明确、长久的权利。
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具备紧凑性的特征
其基本原理在于,紧凑的城市使家庭小轿车的使用显得没有必要或不太必要,从而人们可以通过步行、骑自行车或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碳排放量。一个挑战性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在建设紧凑性结构城市的同时,保持尽可能高的绿化率。
对于超大的城市而言,譬如说像北京、上海、东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仅仅依靠一个紧凑的城市中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需要在一个城市里建设多个中心,但每个中心也都体现出紧凑的特点,力争使每个中心都能将居住、工作和购物等功能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尽可能地使人们就地就近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各主要问题,从而减少人们在不同中心流动的数量与频率,减少私人小轿车使用的数量与频率,最终减少城市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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