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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政府扶持的事项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调研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对政府作用积极评价。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政府扶持的事项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
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松江区探索将家庭农场土地承包期确定为至少三年,将种养结合和机农一体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期延长至5年以上,仍不能消除家庭农场主的顾虑,对经营者的长期投入有影响。山东有些种粮大户的土地流转合同短至一年一签,流转关系很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二是适当加强引导扶持,改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速度。
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往往遇到多种困难,在信息获取和发展规划方面缺乏指导,在资金筹措、人才培养、物质装备方面需要扶持。各级政府要对中小型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更多关怀和帮助。在农业用地规划管制和用途管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政府要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三是强化重点环节农业生产性服务,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事情,不断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能力。
发达的社会化分工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最大优势在于抓好生产管理,其他重点环节的生产性服务可以由合作社、专业公司、公共服务机构等承担,如技术推广、农资配送、机械作业、统防统治、抗旱排涝、信息服务、产品销售等。政府需要统筹谋划、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支持,推动建立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者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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