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字在古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第一,“党”指的是古代地方组织,五百户口人家为一“党”。《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说,“五族为党”。郑玄注:“党,五百家。”第二,“党”还表示处所。《礼记?玉藻》中说:“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五引王念孙曰:“党,所也,谓君所坐之处。”第三,“党”有亲族之意。《礼记?坊记》中说,“睦于父母之党”。郑玄注:“党,犹亲也。”第四,“党”还有朋辈之意。《论语?公冶长》中说:“吾党之小子狂简。”第五,“党”也可用以表示帮派、团伙、同伙,即“朋党”。《左传?僖公十年》中说:“遂杀郑、祁举及七舆大夫……皆里、之党也。”《左传?文公六年》中说:“阳子,成季之属也,故党于赵氏。”这里的“党”都是指结成帮派或团伙。《论语?卫灵公》中“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唐丞相太保致仕岐国公杜公墓志铭》中“喜士容物,群而不党”,均系结成帮派、团伙之意。
由于“党”多指拉帮结伙,“朋党”、“结党”为历代统治者所警觉和防范,故古代汉语中的“党人”、“党祸”、“党禁”、“党徒”、“党羽”、“同党”、“奸党”、“死党”等词都是指坏人、恶人、阴谋家。“党豺为虐”、“党恶朋奸”、“党锢之祸”、“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等,也都带有明显的贬意。如“党人”除有时指同乡之人而外,更多情况下是指政治上结成团伙、形成帮派势力的危险分子。《离骚》中“惟夫党人之偷乐兮,路幽昧以险隘”,即为此意。“党祸”则是指由于结成“党人”、形成“朋党”而带来的各种灾难。《跋山谷书范滂传》中记载,“党祸,东都最惨,唐次之,本朝又次之”,说的就是此种情形。“党禁”是指被列入党籍名单的人不得为官,亦即上了“朋党”名册的人不得出任官职。《后汉书?陈纪传》中“及遭党锢,发愤著书数万言,号曰《陈子》。党禁解,四府并命,无所屈就”,指的就是上述情况。“党同伐异”,是说袒护同类,打击异己。《后汉书?党锢传序》记载,“自武帝以后,崇尚儒学,怀经协术,所在雾会,至有石渠分争之论,党同伐异之说”。鲁迅在《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中,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党同伐异”这个词的。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帝王都十分警惕“朋党”现象。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阿党附益之法”,目的就是要对朝中大臣和地方官吏同诸侯王“结党营私”行为严加防范,并进行严厉打击。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也都有严格处置和打击大臣、官宦“私植党羽”的各种规定。此外,在封建统治秩序下,“朋党”往往也是不同政治势力明争暗斗、相互指斥和诬陷的口实。例如唐朝的牛党、李党,宋朝的元祐党人、元符党人,明朝的东林党人,都是政治斗争中获胜一方强加给败北者的贬称。败北者往往也因背上“党人”、“朋党”的罪名而遭受残酷迫害和严厉惩罚。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党祸”,即“党锢之祸”发生在东汉桓帝、灵帝时期。这是当时的宦官集团以“结党”之名打击、迫害政敌的典型事件。桓帝时,司隶校尉李膺等人和太学生郭泰、贾彪等联合,品核公卿,议论国政,导致宦官不满。宦官们捏造谎言,诬陷李膺等诽讪朝廷,致使李膺等二百余“党人”被捕下狱。李膺等人后虽获释,但遭受“党禁”制裁,终生不得为官。此为第一次“党锢之祸”。灵帝即位后,外戚窦武执政,重新起用“党人”,并与太傅陈蕃合谋诛灭宦官,但不慎事泄被杀。此事发生后,灵帝在宦官侯览等挟持下,先后下令收捕处死、惩治李膺等数百人,并下令凡“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均免官禁锢,连及五族,史称第二次“党锢之祸”。“党祸,东都最惨”之说由此而来。这里提到的“东都”,说的就是东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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