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建议
(一)调动省级和市县两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市县级政府责任弱化,是一个需要各方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从利益关系上讲,应建立省级政府、省级财政与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的经济约束机制,以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例如,每年由省政府向地方政府下达征收任务,完不成者扣减省上给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基数,这样既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在养老金筹集和确保发放上的责任,又能克服发达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应收尽收,以增强省政府基金的积累和调控能力,化解省级风险,减轻省级压力。
(二)增强省级统筹调剂计划的科学性
省级统筹与市县统筹相比,具有在更大范围内的调剂、共济功能。但省级统筹调剂计划如果严重脱离实际也会加大其固有的矛盾性。如果这种矛盾日益尖锐,就会使省级统筹等流于形式甚至破产。因此,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巩固和完善省级统筹最基础性的工作,是维系省级统筹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首先要加强预测分析。预测分析是制定省级统筹调剂计划的重要依据,是提高社会保障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进社会保障计划工作的重要途径。只有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占有大量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化设备和科学方法综合分析,才能对社会保险发展趋势和需求情况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二是要抓好基数的核实和比例的确定。基数核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到省级统筹的顺利运营。三是养老金支付标准要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率确定。不能人为提高,也不能人为降低,确保支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止穷的地方反而出现结余,富的地方出现赤字,维护基金调剂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首先,应该探讨建立省市协调和的决策机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成立一个协调全省的社会保障专门委员会,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其次,应该建立省级社省级垂直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黑龙江的做法我们认为值得推荐。黑龙江省在统筹过程中,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
(四)开征社会保险税,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
以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来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稳定。从一些地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看,效果十分明显。既提高了基金收缴率,又降低了征缴成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迅速扩大,欠缴基金的现象大大减少,累欠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成功运行,说明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管机制。(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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