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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委托调研《食品安全法》实施现状
食品安全“睡觉”法条将梳理
新京报讯 现行《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不畅?昨日,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现场邀请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委托其调研评估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现状,其中包括,找出一些看上去很好,但实际在“睡觉”的法条。
“有奖举报”应具可操作性
在此间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坦言,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条“睡在那儿的条款”。该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帮消费者弥补损失,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同时也能威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莫要制假售假。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整四年,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此外“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李仕春说,举报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规定,但“有奖”没有规定。“未来,如果把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写进法律,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李仕春建议,能否借鉴类似支付宝的独立第三方制度,切断监管部门与举报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让举报人放心举报。
食品安全事件执法须公开
昨日,李仕春还代表沈岿等法学界专家,向《食品安全法》修订提出十条建议。其中包括:强化食品安全事件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公开。
他以台湾塑化剂事件为例,谈为何台湾地区或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不波及其他领域,原因就在执法公开。
他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将食品安全事件的整个执法过程、执法处理向社会公开。“有一起公开一起,公开的力度大一点没关系。”李仕春建议政府部门,不要遮遮掩掩,不要怕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冲击,只有这样痛下决心,才有可能挽回民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心,“就因为不公开,结果好的企业也莫名其妙背上了黑锅,这很不公平。”
■ 焦点
使用进“黑名单”食品添加物可定罪
国家卫计委将及时认定公布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
新京报讯 在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司法上即可认定涉嫌违法的单位(个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制售食品,将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查处。
昨日的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坤详解食品安全刑事案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规笼统致食品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难”
据王坤介绍,此前《刑法》中直接针对食品制售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过去的司法实践表明,现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造成了食品违法行为“事实认定难”等定罪量刑障碍。
为此,今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破解基层执法中对制售假劣食品“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比如,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现有的取证手段可能难以鉴定认证。但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目前食品安全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违禁食品及食品非法添加物‘黑名单’予以法定化,凡是上了黑名单的,我们就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不再另行认证了。”王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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