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公民权利平等视角下的户籍制度改革
【摘要】我国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由此产生了公民身份歧视、公民权利不能完整实现等问题,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的基础上,提出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立法的建议,即明确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考虑颁布新《户籍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推进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 平等权 户籍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的持有者如果不是自己申请改为农村户口,或者触犯相关法律,将终身是城市户口;农村户口持有者,如果不是通过自己努力,将永远是农村户口。户籍制度的世袭制明显表露无遗。①
由此可见,我国的户籍制度远远脱离了其本质职能,即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人口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提供统计职能,主要是为了服务一方百姓,维护地方的治安,便于统计资料的收集。目前的户籍制度正逐渐成为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桎梏,成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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