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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李金忠
2013年05月29日09:14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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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几乎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所谓人人平等,即公民的信仰、种族、性别、职业等具有社会性的特性是不受歧视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义务;法律面前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阶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平民给予平等的法律权利,给予违法的“贵族”同样的法律惩罚。我国宪法同样做出了类似的承诺,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都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形成了依据户口划分不同权利与义务的差别。具体表现为:

公民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按照《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人大代表中,城市代表与农村代表的比例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农村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这种规定变相提高了占人口少数的城市人口的权利。应该将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群体的利益放在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在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方面,应该是人人平等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人的必然选择。离开经济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离开经济利益的平等,就很难再谈其他利益的平等。②我国二元制的户籍结构,在公民经济权利方面,有区别对待的现象存在,对于一个区域内的公民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物质保障与获得帮助的权利不同。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平等帮助的权利。但是城乡一体化的物质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还是存在的。比如城市正式工人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虽同样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后者却得不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金有较大差别。同样是公民,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获得的赔偿却是不同的,这明显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比如在赔偿基数上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城乡有别。例如根据陕西省2011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受害人家属如果具有城镇户口可获得31.39万元的赔偿,而受害人家属属于农村户口的则只能获得8.21万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屡遭质疑。虽然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在出现意外死亡时,合理的死亡赔偿金对于死者的家属能够起到一定的慰藉作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现行户籍制度体系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很难令人信服。

公民教育权利的不平等。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义务教育权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城市作为人口集中、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自然享有丰厚的教育资源,有利于孩子的培养,而农村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孩子上学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对孩子享受到良好的教育,部分家长会把孩子送往城市就读,而随之而来的是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等。这也使得接受同样的教育,农村家庭在金钱方面比城市家庭支出的更多。

另一方面,高考的时候,目前主要还是按户口报考、按考区划定分数线,从而产生了接受大学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比如我国的高校集中地: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各层次的高等院校一应俱全,具有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相对其他省份而言,对于当地生源的录取分数线较低,本地考生享有更加优先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也使得在现行的高考录取体制下,“高考移民”屡禁不止,很多家长想方设法转移户口或为子女设立双户口以利用户籍制度产生的不平等规避公平竞争。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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