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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李金忠
2013年05月29日09:14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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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立法的建议

对于户籍制度的弊端,有关部门也不是完全无所作为。针对各方面的缺陷,各省还是推出了不少的改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各方面的改革只是对现行户籍制度的修修补补,并没有真正改革户籍制度的弊端。从保护公民平等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所谓迁徙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自由的居住;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二元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③对于迁徙权,我国宪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迁徙遭遇其他法律的干涉是有可能的。因此只有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才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从而使其在国内任何地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

第二,考虑颁布新《户籍法》,从立法上保障公民户籍的平等权。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所定型的,该条例严重违背了户籍制度的本质职能,因而有必要制定新《户籍法》。该法应该消除城乡户籍差别,建立公民权利完全平等的一元户籍制度,即一方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以及取消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另一方面消除现行户籍制度的附属职能,剥离户籍与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联系,将户籍制度的职能恢复到其原本的职能。

第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存在许多针对户籍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政策,严重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因此,必须要加以改革,具体而言,实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同票同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城乡一致的赔偿基准;取消农村和城镇人口有差别的福利待遇,推进城乡福利待遇并轨进行;对教育资源进行重整,保障城乡教育平等权的实现等等。

总之,公民户籍制度的“二元化”要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不仅需要立法的支撑,还需要人们在意识形态上的改变,需要不同背景的人实现互相尊重、互相认可的基本心态,从而共同推进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城乡融合发展与户籍改革研究—基于空间正义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JK0011】

【注释】

①刘海波:“法律技术与户籍制度困局”,《浙江学刊》,2006年5月号,第43~44页。

②张学亮:“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月,第103页。

③王家福,刘海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44页。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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