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理论

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3年05月27日07:1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

●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权思想就会失灵,特权行为就无法横行。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证。

●反腐败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一论断,是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经验的科学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指明了今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方向。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特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和条件

所谓腐败,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透过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可以发现,腐败的基本轨迹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使之成为不受约束的特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也就是说,特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和条件。在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集团既拥有某些不受法律制度约束的特殊权利,也拥有法律制度规定的但实质上不公正的权利。这两种都是特权的基本形态。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从解放全人类的大视野,主张人类一切权利的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新中国成立之后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等各项制度,无不体现了我们党追求平等、反对特权的思想和精神。几十年来,尽管我们党一贯反对特权,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俗的影响,以及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存在“想”特殊的心理,千方百计地把法定之权演变为法外之权,即特权。目前,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主要表现在:居官位而自傲,自认为言论和行动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开后门,拉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种种特殊化等。特权现象对现实生活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和蔓延。

这就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

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

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重在制度建设,是我们党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度好可以使有腐败之心的人无法腐败,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洁的错误。对于反腐败来说,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坚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才使反腐倡廉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

为什么法律制度能够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国家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依据性。国家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实现法制化,就能克服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二是程序性。国家管理在法的范围内活动,就能克服管理的随意性,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三是规范性。权力具有扩张的特性。只有依靠法制的规范,才能够限制权力的扩张,使管理者不至于以权谋私。四是可控制性。法律和制度都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制,既能够控制被管理者,也能够控制管理者,防止权力失控。

法律制度能起到抑制、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腐败行为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权思想就会失灵,特权行为就无法横行。因此,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一切权力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证。

下一页
(责编:吴斌、赵晶)
相关专题
· 人民日报理论版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