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确立解决南海问题的方针及对南海权益的维护
适应国际形势和南海形势的变化,冷战后中国政府对南海政策做出了适时调整,即制定并完善国内法,正式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加强海疆国防建设。在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上,中国南海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就“稳定周边”的目标而言,南海政策是比较成功的。
(一)正式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中国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经济的中心任务、南海地区的多极化趋势以及大国制衡的格局,限制了中方单独或使用武力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因此,寻求一种既能维护主权,又能使争端得以和平解决的方法对中国来说是处理南海争端的上策,也是维护南海局势和缓的必然选择之一。1984年,邓小平就国际争端提出的“共同开发”的构想,构成了中国政府解决南海问题新思路的雏形。他说:“好多国际争端解决不好会成为爆发点”,“是不是有些地方可以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有些地方还可以用‘共同开发’的方法”。[13]1988年5月12日,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备忘录》指出:“中国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在南沙问题上也是如此。正是本着这种精神,中国主张将南沙群岛问题暂时搁置一下,将来商量解决”。[14]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世界表明自己在南沙问题上政策的转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领导人在访问南海周边国家时,多次阐明对南海争端的原则立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方主张逐渐被有关各方所理解。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内涵丰富,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立场是坚定的,不容置疑;为了维护地区和平,促进经济发展,可以先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秉着利益共享、互利合作的原则,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发展、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友谊,为最终用和平的方式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经出台,便引起国际社会包括东南亚国家的广泛关注。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数次有关南海问题的会议以及东盟外长会议、东盟论坛等重要的地区性会议上,均不约而同地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最有借鉴意义的原则。马来西亚《星洲日报》社论指出:“在南中国海岛屿主权的问题上,中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和平建议,与有关东盟国家达致谅解。一些西方国家别有用心地散布所谓‘中国威胁论’,但显然不能离间东盟与中国的关系。”《马来西亚〈星洲日报〉社论〈乔石东盟之行值得重视〉》,《参考资料》1993年7月31日,第3页。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2005年,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2011年,中国与东盟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达成共识,这为落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不过,由于南沙主权归属、海域划界存在重大争议,因而极大地缩小了可以实施共同开发的区域范围,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依然是中国必须坚持的解决南海问题的方针。
(二)加强海洋立法,使海上维权有法可依
冷战结束后,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途径和依据。为适应这个变化,中国政府由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侧重于“主权宣示与有限自卫”,转变为90年代后的侧重于以“国内立法”强化对南沙争议地区的主权维护。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中国政府根据《公约》制定的第一部海洋立法,是维护南海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关于中国陆地领土的表述,该法具体列举属于中国的岛屿和群岛,其中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再次重申和确认南海诸岛为中国固有领土,“表明我国在领土问题上立场的连续性,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15]国外学者认为:“该法条(第二条——笔者注)没有包含什么新的内容,因为中国政府早已声明整个南中国海为其领土。”[16]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公约》,同时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正式发布了68个领海基点,这就将南海诸岛中在中国实际控制之下的西沙群岛的主权权利法律化了。
伴随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划出专属经济区,使得本属中国管辖的海域面临其他国家的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中国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强调海域划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十四条还指出,“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17]这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不因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制度的建立而放弃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至此,中国有了覆盖所有管辖海域的基本法律,使《公约》赋予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中国法律中得到了比较具体的体现。[18]但是仍应指出,在这些海洋立法中,中国只是指出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没有明确中国海洋权利要求的范围,尤其是对于传统断续国界线的含义还没有公开予以准确的界定和说明。
(三)加强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在采取措施确保南海局势总体稳定之时,中国政府不断进行南海科学调查,践行主权国之权利。1987~1996年,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先后派出了“海洋四号”、“奋斗四号”、“探宝号”调查船在南沙海域进行了7个航次的油气物探调查,调查区位于北纬12°以南、中国传统海疆线以内的海域,面积约80万平方千米,主要区域有万安盆地、曾母盆地、南沙中部海域、南沙东南海域。查明了南沙海域主要盆地的地质构造特征及油气资源分布状况,其中曾母盆地、万安盆地油气资源最丰富,是南沙海域油气勘探主要目标区。郭连生、周昌范:《南沙海域油气勘探评价》,《地球物理与中国建设——庆祝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成立50周年文集》,1997年,第35~36页。2004年7月,中国国土资源部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放了南海海域勘探许可证,允许勘探和开采18个位于南海南部海域的深海区块,包括南沙群岛地区的区块。目前中国对于南海的勘探程度还较低,勘探层位主要集中在500米水深线以浅的大陆架上,而对南海主体的深水区,仅仅进行了路线概查和局部地区的地球物理普查。[19]
南海地区是中国十大油气战略选区之一,也是国家能源的接续基地。1983年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湛江成立了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在广州成立了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分别负责南海北部大陆架东经113°10′以西和以东的中国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南海西部石油公司自1980年以来,先后同壳牌、克里斯通、阿吉普、雪佛龙、德士古等国外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发现了约20个油气田和含气构造;至1997年已投产的油田有3个,年产量为123万吨,累计产油量为57982万吨。南海东部石油公司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珠江口盆地东部找到20多个油田和含油构造;至1997年投产的油田有10个,年产量达12972万吨,累计产油量达414136万吨。[20]为了维护与东南亚国家的双边关系,中国未在南海“有争议”的海域进行油气开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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