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环境保护部向社会通报,华北六省市55家企业存在向地下排污问题,细心的读者从中发现,执法部门对55家企业的罚款平均不到7万元,环保法律明显偏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它诞生于1979年,1989年做过修订,其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近年来,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针对如何修法也有许多争论。
修订环境保护法,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如何保护百姓的环境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超过规划的发展速度,绝不能成为政府政绩
“除了环境指标不能按期完成,我们国家五年规划的其他指标都超额完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界的元老曲格平先生曾经这样感慨。
“多快的发展速度,就得付出多大的环境代价,这是完全可以计算得出来的。从某种角度说,对经济增速的追求,可能让政府成为环境的破坏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这样说。
能否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很多发达国家都是在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最尖锐、最突出的时期,制定了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保法律法规。
“从我国来讲,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都是在规范企业行为,还没有一部能规范政府行为。”杨朝飞说,我国对环保法的定位一直不明晰,修法时同样面临这样的困惑。其实,无论是定位于基本法,还是定位于综合性法律,都可以以法条的形式规范政府行为。
如何在修法中体现约束性?汪劲认为,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但保护优先的原则一直没能在法律中明确体现,更没有在决策中落实。这次修法,首先就应确立“保护优先”的原则,要让这一原则发挥效力,绝不是简单地在某个条款中加几个字就可以解决的。
如何体现保护优先?汪劲建议,必须在法律条文中写明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应当同时对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与资源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当发展规划的目标(如GDP)超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时,保护优于开发。这才是名符其实的保护优先。
汪劲说,以往的法律也谈到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五年规划,但是没有规定如何纳入,五年规划中环境保护的篇章,与经济发展篇章各说各话、相互脱节。因此,在制定五年规划时,必须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参考指标,最高发展决策一定要考虑环境现状、承载能力和改善空间。
具体而言,在制定五年规划纲要时,要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环境衡评,并将意见提交人大审议。这样,人大代表在审议纲要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对发展速度等提出意见。
同时,全国及各地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增速限制,超过规划的发展速度决不能成为政绩。一个地方发展若有余力,政府应将余力投入环境改善。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表述中,必须要求各级政府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增加环境质量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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