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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偏软 修法呼声不断
环保法修订,能否突破三大瓶颈(绿色焦点)
孙秀艳
2013年05月18日10:3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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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提高违法成本?

  处罚违法的个人,要比单罚违法企业有效得多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环保法修法绕不过去的一个坎。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基本前提,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在此基础上需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即合理的制度设计、良好的市场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汪劲说。

  几年前,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有些学者提出“按日计罚”的框架,但是反对者认为它会增加企业负担,这一计罚方式没能获得通过。

  “按日计罚”真的会增加企业负担吗?汪劲说:“‘按日计罚’并非针对所有企业,而是对那些不遵守行政命令且屡教不改企业的惩处方式,这种办法在世界许多国家都行之有效。那些看到可能增加企业负担的人,怎么没看到企业持续违法行为所加重的环境污染及其相应的社会负担呢?”

  汪劲透露,目前“按日计罚”方式已初步被修法者接受,有望成为现实。

  杨朝飞建议,此次修法,应该提出几个原则性的罚则意见,比如罚款额度要设立基准年份,将物价指数考虑进去,不必确定具体数额,这样一些专门的法律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制定具体的罚则。

  汪劲认为,在完善惩罚制度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市场激励机制,让企业有办法将环境成本合法转移出去,比如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等,这样既鼓励企业减排,又减轻企业负担。

  在现实中,监管部门常常面临强制手段缺乏的尴尬。对此,汪劲建议在修法时赋予监管部门更多强制手段,以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刑罚难以遏制环境违法与犯罪的发生。虽然环保法规定的行政罚制裁和刑法规定的刑罚制裁可以通过违法行为程度衔接,但是由于违法责任主体在立法上的不衔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非常不易。

  “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制裁采个人责任主义,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且需以违法为前提;环保法上的制裁则采单位责任主义,即主要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而非个人。”汪劲说,在环保法修订中,应为追究个人责任奠定基础。

  他建议,应当将对负有遵从义务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作为处罚对象,将环保法法律责任的修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衔接。“哪怕每人只罚款500元,或者拘留5日,都要比单罚企业有效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认为,再严的法律,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都是白搭。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还要加大对监管部门执法不力问题的问责,决不能让监管方与污染制造者形成利益共同体。

(责编:孙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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