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批准书和政府声明,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事宜,对缔约国在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及特殊侦查手段等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今年,我国将接受他国对我国履行《公约》情况的审议,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情况是审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反腐败议题上的合作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加入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国际反腐败组织。相互通报宣传各国各个领域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借鉴其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反腐败经验和做法,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是这些反腐败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基本义务。批准《公约》、加入反腐败国际组织表明了我国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强烈愿望,我们应践行承诺,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也是有效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腐败犯罪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国内一些腐败分子将腐败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手段转移至国外,甚至为了逃避处罚携款潜逃国外;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中资机构及其外派人员在国外贿赂所在国公职人员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引渡外逃的腐败分子,涉及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文化背景等,情况十分复杂。虽然近年来我们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执法合作关系,也成功遣返和引渡了一些腐败犯罪嫌疑人,但是总体来讲,我们的追逃经验还不丰富,对国外刑事、民事法律了解把握还不深,有关的专门人才还比较缺乏,打击外逃腐败分子的措施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处理这些跨国腐败犯罪案件时,仅凭一方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迫切需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纳入全球议程,除了技术不成熟,各国政治方面的考虑是更重要的原因。即便在《公约》生效后,国际政治视野内的反腐败也并非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在如此国际环境下,固步自封只会越来越被动。必须主动出击,在反腐败国际舞台上发出声音、有所作为。我们要在有关反腐败国际事务的磋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充分反映合理主张,维护我国权益,掌握反腐败国际事务的主动权。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国内外反腐败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将“走出去”作为新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部署。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要在能力建设、打击腐败分子、腐败资产追回等方面与国外政府、国际公共组织、非政府组织及跨国公司开展实质性的合作,携手打击腐败这一“政治之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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