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教授委员会在不同高校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鲁东大学构建校院两级上下贯通、学术组织融合协调的教授委员会运行模式。 思考:教授是高深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教授团体是大学的关键资源,保证着大学的威望。 ■孙承毅 萌芽于中世纪巴黎大学,已有近千年历史的教授委员会,在今天还有什么价值,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有什么意义?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的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弘扬大学精神,保障学术权力,成为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重要取向。其中,建立教授委员会,实施教授治学,已经成为我国高校普遍关注和积极探索的热点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教授委员会的具体形式、职能定位和运行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在保障学者自由、维护学术权力、推动学术发展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教授委员会这一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合理性价值,既保障了学者的学术权力,也激发了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西方高等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经验和宝贵财富,也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支柱和灵魂。 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推动学术发展是其核心任务,也是其不断前行的内在动力。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在我国高教管理体制下,借鉴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推进教授治学,就是让教授以专家、学者身份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积极探索基于学术权力的教授参与高校管理的模式,保证大学沿着学术轨道,按照学术规律健康发展。 教授委员会的职能是决策还是咨询?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应设在学校层面还是学院层面?这在我国高教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明确的界定。在组织层次上,有的教授委员会是校级的,有的是学院级的,其中后者是主流;在功能定位上,有的教授委员会定位于学术事务的决策,有的定位于学术及相关事务的咨询。 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说,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结合办学实际,鲁东大学将教授委员会定位为学校重大学术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决策和咨询机构,赋予教授委员会以学术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相关重大事务咨询的权力,建立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学校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与规划、重要学术制度与章程的修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议。学院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 在其具体运行中,教授委员会与原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等会不会产生机构重叠、职权冲突、责任推诿和决策迟缓等问题?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务”。目前,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主要履行“评定”职能;而教授委员会是一个学术管理的制度,在重要学术事务和学校改革发展中有“决策、咨询”职能,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为了将教授委员会与各学术组织有机融合在一起,使之协调有序地履行职责,鲁东大学教授委员会设立了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担任,代表校教授委员会分别行使学校相应学术事务的职责和权力。这样的做法,既尊重了原来专项事务的议事模式,又充分保障了教授群体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学校在制度设计上的创新。 教授是高深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教授委员会代表着学术的权力,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管理决策,推动了大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美国教育家伯顿·克拉克认为:“教授团体确实是大学的关键资源,他们的学术活动保证着大学的威望,没有他们的积极工作,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就没有什么值得管理的了。”教授委员会委员无论是通过全体会议,还是各专门委员会行使权力时,都应弘扬科学精神,坚守学术道德,保持独立人格,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引领学术发展。(作者系鲁东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
(来源:中国教育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