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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再提高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应细化
2013年04月25日08:3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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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将针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了两倍,虽然较过去有进步,但是仍然比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提高为十倍。”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王明雯委员表示。

她提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赔偿的支持力度不应弱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此外,最低赔偿标准规定为500元,太低了,不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建议修改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数额该怎样规定

王明雯的建议得到了一些委员的赞同。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无疑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更完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很有必要。

侯义斌委员认为,规定赔偿额为两倍的做法不给力,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

韩晓武委员建议,惩罚性赔偿额度多少,可以听听各方面的意见,总的精神要提高,要起到惩戒作用。修订后的法律公布以后,经营者弄虚作假就要掂量着来,一旦被发现就是倾家荡产,不能有侥幸心理,现在违法成本太低。

草案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对此,郑功成委员提出,法律不能规定故意行为造成伤害的赔偿不能超过两倍,对故意行为应该有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这一规定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郑功成表示。

范徐丽泰委员提出,“受害人所受损失”指什么?一个人如果吃了不合格食品后变成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现在是35岁,如果可以工作到65岁,那么就要赔偿30年所受的损失,即30年他预计可赚的钱,香港就常常这样赔偿,如果买一件商品有问题,赔偿就可以是商品本身价值的十倍。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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