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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再提高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应细化
2013年04月25日08:3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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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省级以上消协提起诉讼,不妥

郑功成委员提出,草案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只能由这些协会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这种垄断授权可能不妥。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不太妥当。

一些委员提出,大城市的消费者比较成熟,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边远城市的消费者,更需要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草案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清清楚楚说明对它的经费予以支持,否则一些小城市或者乡镇的协会就没有办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王明雯委员提出,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组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近年来,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质疑,究竟是谁的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维权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降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能。

(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 王亦君)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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