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七天冷静期规定有待细化
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是草案亮点之一,上午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提出了意见。
许为钢委员认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有所抵触。
他分析说,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也有责任。如果这样不限定条件地进行退货,可能会出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商间利用此规定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因为没有一个判断可退货的准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讯等等方式进行购货的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现在社会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的健康发展。
另外,退货只说了经营者返还价款,但是网购的费用不仅包括商品价款,还有邮寄费、送货费等等,实际上网购商品时,邮局都是要求不交钱不允许拆封的,但是对拆封以后使用过没有等等,退货的标准都没有限定,容易出现纠纷。建议对退货的标准加以限定,充分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吴晓灵委员建议增加“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明确规定的,可以实行七日内无条件换货。
“现在从事网络销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如果一个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对他的产品规定退换货的权利,双方事先约定好了,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货,什么条件可以换货,什么条件不可以,双方都有选择权,如果商家说一概不退、一概不换,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不选择这个商家的商品了。”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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