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监督,是一剂有效的“防腐剂”。这是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掌权者自然要自我约束,慎重行使权力,如有滥用权力行为也容易被发现;通过“暗箱操作”来谋取私利的腐败活动就很难得逞;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身就等于扩大了监督主体和力量,这样就可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权力,改变仅仅靠反腐机构来监督权力的格局,形成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机制。所以,“透明”是腐败的天敌,透明度越高,治理腐败成效也越大。
近年来,我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存在着随意性大、参差不齐、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要按“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作出制度安排,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收费罚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都应予以全部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既是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可大有作为。要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探索一定区域主要官员或新任主要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为政治廉洁、防治腐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要抓紧制定政务公开的国家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标准、限制、方式、时限等内容,为增强透明度提供法律保障。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可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旦出现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就可依靠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终止、纠正和制裁,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将大大增强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使权力制约获得现实的力量源泉,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防止腐败,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一要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范围作出实体规定,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否则就是无效权力。二要程序法定。应当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一旦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要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法规,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尽可能地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四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无例外。
(作者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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