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反腐一以贯之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开始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早在1926年8月,针对当时党内出现了少数人贪污腐败的现象,中共中央颁布了党的第一部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法规文件《关于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鲜明地表达了从制度上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坚决态度。
有研究者指出,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党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步入良好开端,但在反腐败路径选择上则主要采取了“动员民众”的运动反腐方式,希望通过群众性政治运动来解决腐败问题。应当看到,这一时期开展的运动虽然在遏制腐败上曾经发挥了积极效应,但这种效应是短期的,更无法从深层次解决问题,直到“文革”爆发,党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遭受全面破坏。
因此,改革开放之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最大变化,就是实现向制度反腐的回归。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中央纪委并重建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
检察院、法院和监察部等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这一时期相继恢复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于1989年8月设立了贪污贿赂检察厅,专门负责腐败案件的调查。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法规条例,逐步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党风廉政建设战略,推动反腐倡廉建设走上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
其时一项里程碑式的思想发展,是邓小平明确提出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此,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此后,1993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提出“标本兼治”的思路,逐步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标志着在经济全球化和腐败全球化的条件下,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实现了从关门反腐败到开放地反腐败的重要转变。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战略方针。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我国廉政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惩防体系”的提出,把反腐败提到又一个高度,既有国际化的需要,也在国内形成一种战略安排和规划,是反腐倡廉非常重要的亮点。
按照这一思路,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标志着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开始进入到体系反腐的新阶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度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008年5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颁布实施,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并实行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工作规划制度。外界普遍评价,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创新。
一组数据,便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多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成果。据了解,截至2012年8月,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共计775件,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反腐倡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规定1538件,内容涉及权力制约和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廉洁自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领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反腐核心就在制度。尽管我国的腐败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腐败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但是基于制度建设的方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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