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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五大看点
2013年04月13日13:14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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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与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调控重拳

税收是调节经济社会的杠杆,当前,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中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房产税制度也必然是税制改革绕不开的一环。

正如税收专家一直强调的,房产税改革早已不是税制领域中一个税种的改革,它牵动着房地产领域的诸多税种改革,涉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领域,需要通盘考虑。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在社会上掀起巨大反响,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此,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国五条”出台显示出税收手段逐渐成为与限购限贷的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房地产调控重拳。

作为一种基本的政策调控工具,税收手段在过去十年的房地产调控中亦屡被使用,但过去税收手段通常只是作为调控的辅助性手段,在调控中扮演无足轻重的普通配角,从未成为调控政策组合中的主角。即便是被视为房地产长效制度建设之重要构件的房产税,由于目前还仅限于上海、重庆两地的小范围试点,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情况来看,改革对房价和财政收入的影响都不是很大。

上海和重庆试点两年之后,2013年,房产税试点扩围将如何迈出新一步?2013年2月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市场普遍认为,下一波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很可能选择在房地产利益遗留问题比较少,而且房地产信息系统比较健全、容易试点的地方,因此有人猜测深圳最有可能是下一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把房产税推向全国是必然的,而且近几年必须推行。“房产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税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必需的,至于怎么征可以讨论。”高培勇建议,由于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同,再扩大试点应采用全国统一方案,具体条款设定可以根据地方情况留有选择空间,但总的原则应推行统一方案。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刘桓教授认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破局重要的突破口。财产税增加的同时,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应有所下降,从而使税收结构得到优化。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应切实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费有10多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除去土地出让金,现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名目繁多的税费超过房价的20%,且相当一部分最后都由购房者承担。在房产税扩容同时,需对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征减结合、以征促减,避免增加社会负担。

税收专家表示,房产税目前在中国,被赋予了关键的意义。一个是抑制炒房,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当然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也是重要原因;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完善地方税制,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地方财力收入不能支持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收入越来越依靠卖地财政,就是通过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拍卖给开发商。

征收房产税涉及面广,争议也从未平息,税收专家认为,若不经过渡,直接对存量房征税,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现阶段应以先增量后存量、先大城市后小城市的顺序,逐步完善房产税制度。此外,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兼顾各方意见和诉求,立法程序应该合法公开,税费使用应该透明。

至于房产税扩大后,是否会加速遗产税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房产税和遗产税都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但一个调节现有存量财产差距,一个调节代际之间财产转让差距,在出台先后顺序上并无关联。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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