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耀廷

姚建宗

钱弘道
编者按
法治建设的成果如何才能看得见、摸得着?在域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治指数来描述、衡量和评估法治的运行状况,是解决该问题的做法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指数日益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实务部门也以极大的热情开展相关试点。与此同时,法治指数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论。如何理性地认识法治指数、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数体系等,都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版今日刊发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法治指数作出介绍,以求引发读者的思考和讨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法治评估的理论与应用
在世界各地,由世界性的、区域性的、政府主导的和非政府机构主导的研究单位,为个别地区、个别法制(法制是指包含了法律机构、法律及各类法律人员的制度)或不同地区及法制,正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法治评估。他们进行法治评估的目的、评估的范围、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方法及如何使用评估的结果等存在差异。我国近年来也存在进行这种法治评估的研究计划,如“香港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等。总结这些经验,本文旨在对一个地区或法制进行法治评估所涉及的理论、设计、实际操作及应用的问题,提出一个讨论的框架,供各界参考及指正。
一、进行法治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用什么方法对一个地区或法制进行法治评估,与进行法治评估的目的紧密相连。笔者认为,进行法治评估的根本目的应是为了进一步发展法治及改善政府管治。法治评估应能探究出现行的法律体制在哪些方面存有不足,并能够为法律体制的发展完善提供指引,追求更高水平的法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法治的定义、评估方法及应用都会因应而有所要求。
二、法治评估所要评估的法治层次是什么?
要让法治评估发挥推进法治建设和改善管治的作用,对法治的定义就要超越西方法学对法治那种“非黑即白”的定义。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长期实践积累的结果,它的研究视野往往局限于高度成熟的西方社会形态。若以这种法治概念去审视非西方地区的法律制度,常常会产生这样的观点,即认为非西方地区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都未达法治标准。因而,这种理论并不能使非西方地区准确认识到自身法治发展状况,也不能对其法治发展发挥实质上的导向作用。所以,确立一套能更切实有效地在非西方地区推进当地向法治化社会转型的法治理论显得很有必要。这套法治理论并不是全新的法治理论,而是通过整理西方法治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发展成包含一套法治发展阶段的论述。该理论应将法治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以法达义。一个地区或法制会大体依着这四个层次去发展其法律体制。要对一个地区或法制进行全面的法治评估,理想的做法是能把法治的四个层次都纳入评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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