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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姚建宗、钱弘道:法治指数三人谈
2013年04月09日10:2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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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法治层次的各项法治要求的法治指标是什么?

由于法治的四个层次有着不同的法治要求,要有效地、可信赖地及公正地评估一个地区或法制的法治水平,就要为各项法治要求定出一些可供评估或量度的指标。由于法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故每一法治要求可能需要多个指标才能把相关法治要求的具体情况表述出来。由于法治所包含的法治要求众多,而各法治要求又可能超过一个指标,因此评估方法必须有一个相当清晰的理念框架去指引如何为各法治层次、各层次的各法治要求、及各法治要求下的指标定出其占整体评估的权重是多少。

六、怎样掌握法律体制在各法治层次、各项法治要求及各法治指标下的表现?

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客观评估和主观评估。客观评估是依靠一些客观的数据,依一些计算的方程式去推算出相关的法律体制在那些指标下的表现如何。但即使使用多项客观数据进行整合推算,也难以推算出法治的全面状况。因此,要进行法治评估,无可避免要透过主观评估,即透过不同的人,按他们的认知对法治进行评估。

七、由谁来作主观性的法治评估?为什么选择他们来负责评估?

要透过主观评估来掌握法治的现状,就要决定由谁来负责进行评估。现行不同的法治评估系统大体是由以下三类人士作为主观评估的评估人。

第一类是由一般民众进行评估。选取他们是为了得到一般人对法治实践程度的观感,但一般民众能否掌握足够资料去判断法治水平则存在疑问。

第二类是由法律体制外的专家如商界人士、法律学者、记者等负责对法治进行评估。理由是他们拥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去作出相对客观和准确的评估。

第三类是由法律体制内的专家如政府官员、法官、执法人员负责评估。选取他们是因他们拥有实际经验,对法治的实际状况了解最深。但由于他们也可能是被评估的对象,故由其负责的评估所得到的结果出现偏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须确保个别评估人的独立性及他们所提供资料的保密性。

具体操作中,可将三类评估人都包括在内,但需要有清晰的理念框架去安排他们的评估所占整体评估的权重。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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