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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姚建宗、钱弘道:法治指数三人谈
2013年04月09日10:2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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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治评估会以什么形式进行?法治评估的结果会以什么方式整合及表述出来?

确定了由谁负责评估后,就要决定评估以什么方式进行。评估人可以透过对各法治层次的各项法治要求的指标作出评分,评估人也可以对法律体制在某一指标下的表现作质量评述。质量评述虽然比评分更能反映法律体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但却难以把结果与其他法治层次的不同法治要求及法治指标的表现整合起来。

评估方式也会影响总体法治评估的结果会以什么方法整合及表述出来。评分的方式会较容易地整合出一个普通人能够明白的结果,但要把法律体制在不同法治层次、不同法治要求及不同法治指标的表现透过评分合理地整合起来,就要在理念框架上有清晰的指引,尤其是决定各项评分在整体评估中所占的权重是多少。

九、法治评估将如何被应用?

在得出某一地区或法制的法治评估结果后,这些结果将会如何被应用也可能会影响到法治评估的公信力。若法治评估的结果被用作评估官员表现的指标,那会促使被评估的官员对法治评估进行干预,令评估的可信性及公正性受质疑。但若评估只是作为进一步发展法治或改善管治的依据,那么出现这种问题的机会应较少,也更符合法治评估的根本目的。

十、有什么方面是法治评估所不能知道的?

按上述原则所作的法治评估仍有局限。因为它只能掌握一个地区或法制的法律体制能符合多高层次的法治,但为何这些法律体制未能达到更高层次的法治要求,该评估却难以提供解答,这是由于法律评估的主要对象仅针对法律体制,而未涉及法律文化等其他诸多方面。(戴耀廷)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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