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3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统一法律适用 解决执行难题
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一批复。
“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统一规范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批复》是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我院的正式请示作出的,所请示问题在全国法院具有普遍性。
据该负责人介绍,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批复还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法院在审理因拆违活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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