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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
记者 许跃芝
2013年04月08日09:51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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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指向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据了解,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

该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故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

“概括地讲,人民法院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3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该负责人指出,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批复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明确司法监督、救济环节与职责,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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