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设立标志着铁路行业政企分开迈出实质性步伐。总公司承担以铁路运输为主业的企业职能,并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运输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须接受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的监管和行业管理。
关于监管或管制,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由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被监管主体即企业或行业实施的一种干预或纠偏行为,即管理学意义上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目标或依据,对于不符合目标或依据的企业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置或处罚。铁路是基础性交通设施,铁路运输行业由于其基础性、开发性、外部性、战略性以及铁路网络设施所表征出的自然垄断属性,一直是政府监管最早、最多、放松最晚的行业之一。在我国,由于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铁路又被赋予国民经济大动脉、大众化交通出行工具的职责,因此对铁路行业的监管将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政府职能或社会职能。一般的,对铁路的监管或管制又可细分为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经济监管,三种监管均不可或缺,又互为补充。
运输业攸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安全监管是对铁路运输最重要的监管,这种监管不仅体现在安全标准的制定或监督落实,还体现在对安全预防措施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以及应急响应预案编制的监督落实。安全监管由于专业性强,这里不作展开论述。
市场监管侧重于维持市场的充分竞争性,虽然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几乎提供全部铁路运输服务,但铁路客、货运输只占运输市场份额的29.4%和16.9%,不具有市场占优地位,不具有运输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局部区域可能无替代性运输方式或其他运输方式不充分,铁路运输可能在供给上有一定垄断地位,市场监管就要防止垄断运输提供商利用垄断地位来获取垄断利润。考虑到我国铁路路网尚未完备,公路比铁路相对来说更遍及,因此,交通运输部层面对铁路暂无必要过多市场监管。铁路运输产业层面,鉴于目前总公司旗下有18个铁路局和3个专业运输公司,它们均是注册运输企业和法人,国家铁路局应该创设内部竞争环境,承担铁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鼓励更多合格市场主体进入铁路运输市场,以此来引入竞争,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当然,对于偏远路局或地方亏损支线,在没有进一步重组整合前,国家铁路局应监督其成本收益管理,明确和落实国家补贴政策、标准以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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