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独立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有益补充
李勇
2013年03月23日17:05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独立机构的管理
  执行性的独立机构由主管机关提请国务院任命,监督性的独立机构可以考虑由人大任命,这也将有助于扩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独立机构每年年终都要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主管部门或人大的质询,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设置目的达不到时,由主管部门或人大宣告解散。管理上主要实施市场化的法人治理模式。在一些极其特殊的很难进行法人治理模式的机构,也可以采取独任制。对于既行使公权力又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要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政府及其他出资代表及选出的相关社会精英组成,主要工作是确定该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以及确保完成中央政府的绩效目标体系,但不干涉机构具体的操作和细节工作,具体的执行细节由管理层负责。人员上以专业性为其存在的根本价值,采取企业化的人才流动方式。独立机构设立监事。经费上,可以来源于国家的财政,还可以向社会募集或征收。运营上,履职性的公益活动无需纳税;经营性活动则必须纳税。
  保障独立行使职权
  企业化经营,类市场化运作将会带来明显的效率和活力。因此,无论是执行性的独立机构还是监管性的独立机构,都要强调其对法律负责。对于其正常行使权力,主管部门不能干预。这依赖于法律对于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规则的规范及相关的制度化建设。要切实保障独立机构的独立性,就必须克服传统官僚主义的管理方式,彻底摆脱“长官意志”在事业单位中所起的作用。独立机构领导人的选择标准、任免程序、工作评价可以参照法人的模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被罢免。独立机构的运行经费由预算保障,不得随意增减。

(责编:万鹏、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