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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有益补充
李勇
2013年03月23日17:05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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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为独立机构的对象
  现代国家的原则是能用社会的决不用国家和政府,能够通过市场的绝不用命令控制。根据这个原则,可以进行独立机构改造的对象包括:具有专业需求或者独立出来能够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及经营效能,同时不适合政府推动,也不宜交由民间办理的机构;国家的公共任务不具备强制性,适合积极采取企业化管理经营,而无需国家亲自执行的机构;很难明确划归为“行政类”、“公益类”或者“经营类”的机构,特别是那些本应民营化,但因无法自给自足或其他因素,处于过渡阶段的可以暂时划归独立机构。这样既避免了改革分类不清时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也有利于摆脱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臃肿及低效率。当然,独立化机构改革如果发展势头良好,还可以带动整个国家机关的调整,比如一些自身有去政治化的强烈需求,因此不宜由国家亲自执行的机构,如统计调查机构以及独立出来可以使国家在政治上有更大的回旋空间的机构,如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都会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独立机构的监督
  “独立”是相对的,监督是绝对的。独立机构的独立主要是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对于独立机构的监督,一般都有以下要求:独立机构的设立须经法律授权,其设立、职责、经费来源等均由法律规定;防止和纠正滥用自治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监事人;经费预算和人事任免等受主管部门直接约束和监督;活动受政府资助,理事会中有政府成员;定期做出绩效评估,并由政府决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定期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接受司法审查,较行政机关而言,公民更易于寻求司法救济。因此,从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说,独立机构比行政机构决策和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更容易实现阳光下运作。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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