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问题在地方特别是基层无法得到普遍性的有效解决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地方与基层政权作为利益矛盾的一方已经深深卷入与民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之中。这种卷入或者是直接性的,像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或者是间接性的,像地方政府对于利益冲突中的强势资本群体的倾向性支持。这种对于利益矛盾的卷入使得本来应该保持中立、作为裁判的公权力无法以公正的姿态合理解决与公平调节社会的大量矛盾与冲突,社会公平正义难以保障。基于GDP的考虑,基于政绩观的考虑,基于财政收入乃至个人利益的考虑,地方与基层官员在实际行为中往往未能体察民众的感受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作为公器的政治权力由于导向的不规范,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很难再与公众利益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官与民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普遍化,而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乃至拒斥就是自然的事情了。以上分析表明,地方和基层矛盾与问题的大量存在实际上与我们长期以来秉持的GDP至上的发展模式有关,与相关的官员政绩考核模式有关,与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关。而不论是切实转变发展模式,还是真正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恐怕更需上层的推动与整体性的制度变革。地方或基层能够在此方面做出一些积极的努力,可能也会取得相应的成绩,但在当前条件下,地方即使想变革,也会受到很大的束缚,整体而言,地方或基层更有可能秉持对传统模式的路径依赖。
如果公共权力不公正、不合理地介入地方或基层的利益冲突,那么这些利益矛盾与问题在地方或基层很难得到根治。行政复议也罢,诉诸司法也罢,可能会统统失效。地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怎么会被自身或其治下的司法机关所否定呢?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可能会采取上访的方式来寻求救济,但上级权力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时间与精力去处理这些矛盾与问题,只能通过下压的方式推回地方或基层予以解决。但基于上述的原因,这些问题即使又被推回地方或基层,矛盾的根源依旧存在,问题依然不会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民众还是会上访。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权力机构就会加大对下级权力机构的强制性压力,权力层级系统内部的层层加压就会导致地方或基层权力机构面临相当窘迫的局面:大量的矛盾与问题既不可能解决,但又上命难违。于是乎,地方或基层只能采用一切非常态的手段来强制性地维持稳定,或劝阻、或强制、或利诱,可谓五花八门,而效果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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