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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龙:慎用“党法”一词
石文龙
2013年03月06日14:35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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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法”究竟是不是科学的概念
  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相对清晰的概念与范围。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对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通常而言,我们将法律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形态。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4.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仅指宪法和法律。但无论是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就其特征而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所谓行为规则即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这一特征表明了法律与党章、党纪以及其他党内的各种工作规则之间的区别。
  因此,“党法”一词容易与法律相混淆,其社会危害是可能会引导人们以法律的标准增加对党章、党纪以及其他党内的各种工作规则的要求,同时也会影响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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