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中,金融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着主导作用,而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游离于正规金融以外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弥补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着显著作用,已成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就如何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进行调查研究。 一、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其创业和发展初期,不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无法获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从民间借贷这一途径中获取资金则显得尤为重要。供求关系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存在。据报道,2011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就着手启动民间融资现状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 万亿人民币,其规模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量的7%,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资金总量巨大是一股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民间借贷的方便灵活性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已成为金融机构放贷的有效补充。 二、民间借贷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上货币流通量的过剩,民资市场与投资相对拥挤的情况,给民间资本一个很好的出路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而将民间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进入企业借贷市场,既能解中小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之难,也为没有更稳定、合法投资渠道的民间资金寻找了一个很好的出口。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约束,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一是缺乏规范性管理导致风险频发。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分不甚明确,存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认识不清,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进行日常性的风险监测,采取预防性措施,更无有效的应对手段。民间拆借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一界限的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往往因为对这一点的事前监管不力,这导致投融资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操作的随意性引发诸多隐患。民间借贷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手续比较简单,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只写了借条,更是少有到公证部门公证,再就是没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格式文本对民间借贷的金额、利率和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出现由于举证证据不足,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难以公正判决维权,继而可能导致暴力讨债现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三是缺乏有效引导,对中央银行信贷政策导向形成冲击。在国家积极倡导经济转型,积极倡导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而民间借贷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大量资金流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削弱信贷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如哈尔滨市阿城区由于房地产开发过剩,在银行限贷的严峻形势下,一些开发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 四是银行信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现象不容忽视。部分贷款户利用“利差”参与民间借贷牟利的现象不容忽视。由于银行贷款利率大大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一些人以买房、购车等名义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出借牟利,随着民间融资与银行资金的交错日益复杂,以及民间借贷链条的不断延长,若中间任何环节出现断裂,势必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是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同时对借贷人的资格、 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及资金来源等做出规定,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合理界定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有关条款,保障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止“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针对民间资本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其投资国内相关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放开民间资本准入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有效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民间借贷的压力与风险。 四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制度建设,合理配置资金。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是在利率管制政策下,所形成银行“基准利率”与民间“真实利率”的严重脱节,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并且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小微企业在享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较低的“官方利率”贷款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额“市场利率”融资,不利于其长期发展和壮大,只有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制度建设才能达到资金合理配置的最大化。 五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增大交易的透明度。目前社会上出现的非法集资、诈骗等案件基本上是被骗者在没有深入了解集资方的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只是在片面的消息及高利的驱动下参与的,而融资方从事的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所以无法查到其具体信用状况、融资额度,存在严重的信息不透明现象。因此在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后,应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对融资方合法性和风险性进行动态、实时、连续的监管,为有意出资方提供详实的参考信息,从而增大交易的透明度,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城支行)
(来源: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