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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高培勇:着力打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硬仗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高培勇
2013年02月07日08:33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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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应当说,对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秩序,这些年,党和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规范性举措。《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即是两个突出的范例。这些办法,为建立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机制、推进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

  但是,从总体上说,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领域,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比如,由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一般水平,而且上缴的利润也多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有些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机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获取了高额利润,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由于收入分配领域的相关立法尚未完全到位,一些非法收入,如以企业改制为名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偷税漏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列举到的以及没有列举到的问题,关键是规范好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机制当在优先解决之列。

  其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国有企业的基本属性,一是企业,另一是国有。作为企业,它要遵从市场法则,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上谋生存、求发展。作为“国有”的企业,它要遵从公共法则,让全体人民参与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就意味着,在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及其使用中,应当也必须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国有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就此而论,作为1994年财税改革的一项安排,国有企业不向国家上缴利润或少向国家上缴利润,不过是出于支持国有企业脱困的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绝非长久之策。决不能以此为托辞,将临时措施长期化、固定化甚至制度化。所以,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主线索,尽快采取措施,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上缴利润范围并大幅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当然之举。

  其二,规范国有企业分配秩序。国有企业的分配秩序之所以引人关注,就在于它一方面牵涉市场机制的运行秩序,另一方面,它也关系到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分配秩序。故而要通过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与此同时,对于这些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监督,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确立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之间的合理比例。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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