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落马高官异地审判三大争议辨析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怎么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桑本谦
一项司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不在于法律是否明确予以了规定,而在于这项制度是否回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办案模式是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本土良策,对它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理解、耐心和支持,去激励这种“制度花蕾”不断成长和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卫跃宁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常态化是权宜之计,不应将其常态化、制度化。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限制了犯罪地群众旁听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法院受审的权利。建议结合现有规定,构建“异地法官当地审”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晓耕
今天的高官腐败案件中异地审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理,树立具体的评判标准。借鉴古代对于高官这一特定主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今天特殊人员犯罪的设立标准和思路,确立制度化的异地审理的高官属人管辖标准。
近年来,异地审判成为高官腐败案件的常见处理模式。从2001年辽宁“慕马案”开始,越来越多的省部级、地厅级“落马”高官通过异地审判的方式被绳之以法。当前,最高法、最高检也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异地审判的司法模式,并有进一步推广的趋势。对腐败高官进行异地审理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很好地解决了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办难题。然而,异地审判的优势在不断彰显的同时,其不足也逐渐显露,并因此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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