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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御史监察制度对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程序的借鉴
刑法是社会秩序保障的最后手段,基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对于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价值追求,以及附随其间的传统御史监察制度,有许多值得当今高官犯罪异地审判制度完善过程中借鉴的地方。古代针对高官的严重犯罪案件,在立法上,以贪污、受贿等罪至死刑的职官犯罪为主,在法典中明文规定审判权由皇帝掌握,死刑的处置由皇帝最终决定,并在刑罚条文中有明确、详细的定刑依据;在司法上,以鞠谳分司、录囚、复奏、会审等司法制度加以保障,防止冤假错案。通过此类制度,以彰显皇帝的仁慈与宽免、恤刑,一定程度上实践了传统司法运行中“慎刑”的价值理念。官吏犯罪虽然要严厉惩处,但是也要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即所谓的诬告。防止官场中形成一种落井下石、见猎心喜、倾轧党争的劣质官风。
今天的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法律中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理,树立具体的评判标准。借鉴古代对于高官这一特定主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参照今天特殊人员犯罪(军人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设立标准和思路,确立制度化的异地审理的高官属人管辖标准。此外,就异地法院的选定,不可以刑事政策为导向,而应该在法律中有明确、适当的地域划分规则。
最后,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实质是追求司法公正,而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实现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财政的分离,加大检察院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譬如,古代的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传统的御史监察制度总体上还是积极保障了监察官员对于官吏腐败行为的监督与防控的)。提高破案率,配合群众举报体制的完善,高官犯罪异地审判非常有必要制度化。
(作者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雯姬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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