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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古今异同及其缘由
古今高官犯罪异地审判制度同异的产生,不仅受历史、社会因素影响,还同当时的思想观念与制度建设密切相关。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古今异同之处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但是,在传统法制下,更侧重于对道德正义的实现,即所谓的实质正义;而现代法治理念下所要树立的观念,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义,即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实质正义为基础,以程序正义加以保障。在司法审判价值位阶中,法律正义高于道德正义。
其次,在司法管辖上,均体现为回避制度。今天高级官员贪污腐败案件的异地审判,表面上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实质上是回避问题。回避制度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东汉时,统治者即规定不得到有姻亲关系的地方任官,唐代以降,从大功以上服制亲属关系、籍贯、身份、资历四方面,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宋代规定州、府、军、监等各级职官不得在本地任职。除了任职的籍贯回避外,司法案件的审理也施行回避。在今天,高官犯罪异地审理模式实质上是传统回避制度的延伸。
最后,高官犯罪异地审判的制度诉求是为了保障中央政策的贯彻与实行,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古代,地方高官统摄一方的行政、司法与财政大权;今天,地方官员虽然没有了司法权力,但是基于现实的政治体制,地方政府享有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命权与财政权,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极易受到诸多来自行政体系的窒碍,而且案件的侦察和审理因为“关系网”的存在,对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造成了极大冲击。因此,古代便以监察制度作监督、弹劾地方官员的制度保障,而皇帝作为最终的审判者,以保证司法权威。清朝以降,以直诉制度广开言路,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告官的路径,在监察制度之外,增强了民众对于各级官吏的监督,拓宽了中央对地方官吏政绩优劣的监察力度。
相较于传统法律中,明确规定异地审理的高官适用对象、审判的管辖权与相关的司法救济模式等制度设计与具体规范,当今的高官犯罪异地审理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亟待明确、细化与完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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