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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国外行政改革的五大趋势
2013年01月28日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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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国外行政改革大体是指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的20多年时间中,世界上以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开先河并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的政府治理理念、政府运营方式以及政府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的变革浪潮。1979年撒切尔夫人出任英国首相并推行西欧最激进的政府改革计划,以及1980年里根当选美国总统并尝试大规模削减政府机构人员规模、收缩职能、压缩开支、倡导公共部门私有化,标志着这次全球性行政改革的开端。在随后跟进的改革实践者中,既有后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也有正处于转型和发展中的国家;既有老牌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有民主共和制国家;既有单一制国家,也有联邦制国家;既有内阁制政府,也有总统制政府;既有自由市场经济,也有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高举改革旗帜的,既有右翼政党也有左翼政党。总之,这场具有历史意义的行政改革,的确超越了政党、主义、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界限,业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空前广泛的认同和呼应。从行政发展史的角度看,由于这次改革在广度、深度、力度上都有不同寻常的特征,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行政改革”不仅成为几乎是各国政府实实在在的形象工程,而且也成为理论、媒体和社会一般舆论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由于实施行政改革的国家遍及全球,它们在不同的国内背景条件下采取了各有特点的改革战略和措施,因此很难做出一个包罗万象的总结,而只能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粗略概括。大致说来,正在进行中的这次行政改革表现出五个主要趋势。

一、公共行政的民主化

至少有两方面内容,即权力分散和放松规制。权力分散。涉及到民主的价值本原,体现出权利向社会和公民回归的社会历史趋势。包括“分权”和“权力的非集中化”两种做法,前者是权力与责任的一起下移;后者是将不包括决策责任的权力下移。权利分散的好处是反映了人性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普遍本质;可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易于使管理权力与责任有机结合,从而增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使政府更接近人民;使政府更方便获取民众的反馈,从而提高政府回应速度和决策质量;使政府更能够减少繁文缛节和提高行政效率。在这方面,瑞典政府以其在中央和地方承担广泛的公共服务职能的众多自治机构或代理机构而著称于世。在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中,它所普遍实行的各部自主权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典范。如荷兰政府的“自主化机构”、丹麦政府的“契约局”或“国有公司”、法国政府的“责任中心”、加拿大政府的“皇冠公司”以及“特别执行局”、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司”等等,都与瑞典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而日本的地方分权则是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另一种范例。为了将战后确立的地方自治法落到实处,日本在90年代的改革浪潮中于1995年推出了历史性的“地方分权推进法”,并成立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来促其落实。具体措施是废除中央干预的两大基础,即废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清理和缩小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从而强化地方的财政独立。同时又在总理府设立“国家地方纠纷处理委员会”,公平独立地处理中间的矛盾,建立中央与地方平等的协作关系,推进地方分权,遏制中央干预。

放松规制。规制是指政府为谋求社会整体利益,设立并依据一定规则对社会特定主体限制权利或课以责任的强制性行为。规制分为政府内部管理规制和政府外部管理规制。外部管理规制又有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之分。经济性规制主要是政府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资源配置有效和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对经济主体设立的一系列认证、许可、条件、标准等的规则。社会性规制主要是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而在相关领域设立的一系列规则。伴随各国政府职能的扩张,规制功能逐渐走向初衷的反面,成为限制企业发展和公民自由的工具。为了恢复民间的自主与活力,放松规制成为这次行政改革中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和日本可视为这方面的典型。

美国放松规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1986年之前的10年里面。具体措施:1.将对某一个行业的全部规制比如价格、进入、退出以及经营空间等的控制,统统取消;2.对某一个方面或领域实行弹性管理,类似价格的浮动管理、行业进入数量限制的取消和资格的保留等;3.对某一产业特定部分的规制放松(电力管理的基础网络和电力生产分离以后对电力生产的放开就属于此类);4.设立经济规制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机制”和社会规制的“风险分析程序”,将规制关注的焦点从过去的中间过程转向实际结果的控制;5.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联邦各机构新规则的审查,不审查不得颁布,并对以往所有规章条例在清理的基础上或修改或废除。虽然规制放松在日本80年代的行政改革中已经引起注意,但直到1994年才真正进入实质性改革阶段。其主要措施:1.经济性规制按照“原则自由,例外规制”(即大部分放开,个别情况立规)的宗旨大幅度放松;2.社会性规制是最小限度地保留并进行彻底调整;3.推出了一个为期5年的“规制缓行计划”;4.严格审查并控制所有新出台的规制并在实行后进行功效的追踪评价;5.设立政府的规制改革与监督机构。在村山内阁和桥本内阁的两任政府内,大力度的改革使缓行与停止的规制数量达到1797项。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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