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部门的民营化
各国都基本认识到政府失灵的原因不仅在于政府职能的过于庞杂,而且在于政府自身属性和规模的模糊界定。一些国家在改革中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这类公共部门的民营化(卸载)改革是“政府瘦身”的重要举措。其中韩国和日本的举措比较突出。
韩国政府采取了对原有国有企业分类的办法来实施民营化改造。第一类,企业性强的公有企业果断进行民营化;第二类,公共性强的公有企业继续保留,同时根据现状,施行大幅度的结构调整和经营管理改革;第三类,那些企业性与公共性兼而有之的企业,经过评估剥离以后,将企业性强的部分或完全出售,或委托民间经营;而对公共性比较强的部分,则参照企业性的标准和经验来加以调整和改革。实际运作结果是,生产能力占GDP8%—9%的所有26家国企总公司及其82家分公司中,各有九成被政府实施了民营化改制和经营革新改造。在改革实施不足两年的时间里,韩国国企资产股份向海外出售所得收入已达46亿美元,国内出售所得为27亿美元。在纳入完全民营化范围的国有企业中,既包括电信、电力、天然气、供暖、输油管道、烟草人参这类垄断性企业,还包括韩国重工业集团、韩国化工制造业集团、韩国金融集团、国定教科书出版集团和浦港钢铁集团这类国企巨舰。
日本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可以说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对“Big Three”即日本电信电话公司、日本烟草公司、日本国有铁道公司的改革。后来大规模的改革发生在1997年的桥本政府时期。为了实现“小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的目标,加大了政府部门民营化的力度。在对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部门设置的必要性重新审查之后,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1.对邮政、国有林地的政府经营事业实施部分企业化管理,通过扩大管理自主权和独立核算来增加压力,以促使其改进管理;2.推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独立行政法人从事不能完全由民间完成的公共性较强的业务。日本政府在对公共事业机构进行整理分类以后,对11家业务采取了撤消和民营化措施。对不宜民营化的60多家机构,比如非普通国民教育的成人进修性质的机构、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国立博物馆、科研单位以及一些处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的机构等实行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以明确的责任与绩效和质量要求来约束它们的公共服务水平;3.改革特殊法人制度。特殊法人是为了完成一些与行政相关的公共事务而设置的,一般被称为公团、事业团、公库等,比如金融、基金、互助、财团、住宅、道路等管理组织。改革的办法是根据其必要性或者缩小规模,或者撤消,或者导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三、公共管理的企业化
民营化的目的在于政府规模“瘦身”,而企业化的目的在于将企业文化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移植到公共行政当中,从而改善政府工作的效率。它所针对的一种对象是不能进行完全民营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另一种对象是政府内部可以独立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执行部门。在诸多措施中,公司制改革和绩效评估制度的引进受人瞩目。
关于公司制改革,在英国、芬兰、新西兰、加拿大、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荷兰、土耳其、韩国、日本等国被普遍推广。针对政府里面那些既不能撤消又不能出租,同时又可以与核心决策职能分开并具备一定规模和明确服务业务的部门,各国尝试将其从原来的部委整体机构中独立出来进行公司化运作,在主管部的政策指导下专门履行具体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通过竞争产生的机构主管获得有关人事、财政、领导、工资与福利等方面的独立管理权限,同时又要接受与行政待遇挂钩的管理绩效考评。在这些公司化的改革中,政府借鉴和模仿了企业所惯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主管人员的产生方法、灵活的工资制度和业绩奖励办法以及效益管理方法。
在对不能进行完全民营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革方面,韩国的经验比较完整。其一系列措施如通过客观、中立的“经理推荐委员会”选任企业领导人;赋予经理独立的经营权责;经理人员的经营合同制与年薪制;废除政府理事制度;引进独立董事选任制和董事与监事的损失赔偿制度;采用绩效与奖惩升降报酬挂钩的制度以及经营公开制度等等,基本起到了促进国有企业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
关于绩效评估,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显然既困难又陌生。然而,这一企业惯常的方法在政府改革中得到了广泛重视。它首先被应用于改革的试点单位。美国的“重塑试验室”和人事改革示范项目都获得了不少经验。美国和德国还规定,没有经过评估和确认其成本收益结果的示范不得推广。而在一些政府采用的目标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中,成本核算、财务控制、业绩奖励等环节也无不与绩效评估方法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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