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在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为政府排忧解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自从恢复社团管理登记制度后,各类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不仅没有给社会稳定造成麻烦,而且每年还能够吸纳大约40亿元人民币资金用于政府无暇顾及的社会管理领域。迄今为止除去登记在册的30多万民间组织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未登记民间组织活跃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一线。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许多国内非政府组织成为吸引和整合外来人力财力资源的重要平台。如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吸引的外来官方与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最近20年来总计达到20亿美元的规模,基本与英国海外发展署、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联合国儿基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在中国年度预算的总和相同。尤其在中国“神舟5号”发射成功,各国政府纷纷减缩贷款和资金援助的背景中,通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平台吸引与整合国外官方和民间基金,弥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财力的不足,就成为一条重要渠道。除了国际和各国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之外,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还派出人员深入到中国欠发达和贫困省区开展援助。这些外来资源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一个重要补充。
第三,非政府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社会机制。在计划经济的传统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对话的平台是“单位”。单位制度使党政机关、工厂、商店、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以至于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等,成为同一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这个体制逐渐瓦解,民间开始产生大量多元利益主体。如行业协会、农民工群体、特殊消费者群体、弱势群体,特殊职业群体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组织,都取代“单位”而成为某种利益表达和诉求的主体,成为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对话、调解、协商、参与的双向沟通与平衡机制。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在社会冲突出现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社会之中的非政府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小问题演化成大矛盾,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在面对政府与社会利益纠纷时,政府可以直接在非政府组织这个平台上通过对话达成和解,化解激烈冲突;在面对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时,政府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居间斡旋调解;而在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中,代表各自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本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利益愿望,影响决策意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这个对话、调解、协商、参与的沟通平台,是缓和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缓冲装置。如在2005年7月上旬,30家证券保荐机构、161名通过第二次保荐人考试的准保荐代表人,共同签署了《就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而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事宜致证监会的一封信》,要求中国证监会修改“不合理的”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这种全行业通过理性对话,就重大问题上书监管部门,对于化解矛盾激化的作用是积极的。
第四,非政府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一个承接与合作者。多年来“全能政府”的弊端使人们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和功能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既然政府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提供所有的服务,就必须依靠社会的其他领域,贡献各自的力量,使政府逐步从“越位”“错位”的尴尬中解脱出来。显然,各类非政府组织应当是责无旁贷的主要承接者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带动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表现为政府由微观干预转向经济调节;由行政控制转向政策引导;由强调管理转向强调服务。从而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社会事务领域,都形成了“官退民进”的趋势,而非政府组织则是政府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的承接者。比如在我国加入WTO后,原先由政府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现在可能被视为非市场化行政干预,不利于自由竞争;而国际上商会、行业协会甚至行业无国界组织,在维护成员利益,制定标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这些机构组织打交道,由政府出面就很不得体。因此为了符合国际规则,就需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商会、行业协会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自己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明智之举。比如温州的商会在海外维权方面就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非政府组织是增加社会凝聚力的黏结剂。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结社现象,它体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发展非政府组织为满足人们结社交往偏好提供了条件。人们通过非政府组织,得到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分担困难和痛苦,分享成功和喜悦,实现单个人不能做到的事情和得到的感觉。在自愿结合的组织中,人们得到关心、爱、尊重和承认,也能够有机会关心别人、爱别人和帮助别人,认同集体,形成共识,感到温暖,实现自己做人的权利。结社还创造条件使人们摆脱孤独和恐惧,战胜生活的重压,超越隔阂、冷漠、麻木和贫乏,使生活变得富有意义和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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