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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综述

李效熙 郑雅卓

2013年01月24日08:5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新华社财经专线评出2012年国内财经十大新闻,“水电阶梯收费、资源价改提速”入选。图为吉林省举行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
  新华社记者 林宏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协商民主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实践探索、实现形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学术成果,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智力支持。

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

协商民主的定义。一是治理形式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不同政党、政治组织和公民等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二是公共决策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不同政党、政治组织和公民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三是民主形态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在一定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商谈、沟通等形式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形态。四是折中论。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态,又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和机制,还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形式。这些观点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认为协商民主应具有协商性、平等性、合法性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

协商民主的价值。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体现了民主理论在当代社会的新发展,具有许多传统代议制民主无法取代的价值。具体来说,一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制定;二是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搭建平台,有利于树立和增强政府公信力;三是拓宽民主的形式,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四是形成理性协商的机制,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和理性精神;等等。

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是西方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过上百年时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自由民主存在的各种问题,试图以新型民主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协商民主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紧密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建构民主制度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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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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