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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文:伦理危机与人类未来
张立文
2013年01月15日13:53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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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治国建设

人类未来可以超越治理与被治二元模式,转中华民族德治仁政与礼法圆融为民主、自由、平等的德治与法治

伦理道德与依法治国,其对象是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团体、党派、国家、社会,无人哪有道德,哪有法治。德治与法治如人之两脚,鸟之两翼,虽有左右的差分,但不可或缺。

春秋时期,孔子面临“礼崩乐坏”的社会乱局,如何化解乱局,孔子主张以德治国,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仁德来治理国家,好像天上北斗星,众星围绕怀抱着它。为什么要行仁德之政?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不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法律来引导老百姓,用刑罚来规范整齐百姓,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用礼制来规范整齐百姓,百姓有羞耻感,就会自觉地约束自己不道德、违法的行为发生。这就是说,法律刑罚是他律的,是外在加给人的条例,而不是出于内心的自觉;道德礼制的引导,是启发人的道德自觉、自律,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不会犯法。但孔子并没有排斥政刑、法治,而是主张德主刑辅,即其宽猛相济思想的贯彻,以为法治刑罚的实施必须受礼乐的制约,“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荀子重礼法,“法者,治之端也”,是最重要的治国的方法。

韩非是法术之道的集大成者,主张“以道为常,以法为本”。在常道的指导下,以法为根本。法是著于图籍的法律条文,由官府施行,公布于百姓。治理必须有法术赏罚,法是衡量犯法不犯法的尺度,具有工具性价值。法又是强国的药方,“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国强是由于法治,国弱是由于轻慢法。家有常业饥荒年不会饥饿,国有常法虽危险不会亡国,法是国家的生命线。

中华民族的刑法从三代以来就已产生,如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周代的九刑。以后历代官修正史如《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新唐书》、《旧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明史》都修有《刑法志》,记载各朝法律思想总纲、具体条目、立法司法等方面内容,形成中华民族法律制度化。“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至汉萧何定加三篇,总谓《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见。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晋贾充增损汉魏,为二十篇。北齐后周或并苞其类,或因革其名,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绍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叙述了法律制度化的过程。

中华民族法律制度,继承礼法圆融、王霸相杂、德法并行、政刑相兼传统,如汉律、晋《泰始律》有“刑宽禁简”的特点。《北齐律》以“适理得情”为指导的特色,其重罪十条的六、七、八、九是讲不道、不敬、不孝、不义,是把伦理道德列为重罪。隋代《开皇律》形成法典的体例。《唐律疏议》由长孙无忌等总结前代刑法,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本用即体用关系,以德礼为量刑罚的根据,以宽简仁惠为断狱行刑的原则。无论是德治,抑还法治,其对象都是治理人,都是要人改过从善、遵纪守法,以求社会安定、和谐。在实施德治与法治过程中,被分为治者与被治者。在古代中国,上自皇帝下自各级官吏为治者,在现代有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老百姓或人民是被治者或被管理者。人类未来可以超越这种二元模式,转中华民族德治仁政与礼法圆融为民主、自由、平等的德治与法治。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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