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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养琰:实现“改革红利”须解决六个“大与小”的矛盾

2013年01月09日07:5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五是大富和小富的矛盾。我所说的大富,是指那些在改革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或途径获得不义之财的财阀,即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万万富翁。

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有财富分配不均的差别。实践证明,适当的差距,是社会发展所必要的。如将财富占有人为地拉平,搞平均主义,只能导致社会普遍的贫困。任何一个社会,要想得到正常的发展,必须建立与自身相匹配的的合理的财产分配制度。一个社会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财富占有的差别,而是差别过大,从而富者恒富,贫者恒贫,堵塞了贫者经过努力可上升为富者的通道,使差距越来越大。历代王朝的衰败甚至覆灭,无不与此有关。

所谓合理的财产分配制度,必须做到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有社会福利保障,对一般有劳动能力的人,只要肯努力进取就有进升为富有的渠道或机会,使分配措施能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上合理运作,就是好的分配制度。

可是在当前的中国,有的大财阀,明目张胆地从企业中以高薪的名义掠夺财富。我看到一份材料说,在中国有些银行高管,年薪都在1000万人民币之上,其中有的年薪达到4000万人民币。企业高管的收入,除年薪外,还有许多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如各种各样回扣、奖金,甚至行贿受贿等。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国企累计实现利润2万亿,只拿出5%上缴红利,剩下的大多被“体内循环”消化掉了,其中有相当部分转化作灰色或黑色收入进一些人的腰包。另外,在一些在职的高官或从高官离退下来的人群中,除继续领取高薪外,还享受各种各样的高补贴、高福利,如汽车、楼房等。

小富,是指那些普通百姓,虽然在改革开放中也得到一定的实惠,提高了收益,生活有所改善,比起改革开放前,富裕多了,但比起那些富得流油的大富翁来说,还是少得可怜。差距越拉越大,违反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加深了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之大忌。在今天,对那些富豪来讲,光靠税赋来调节,已经远远不够了,必须靠制度制约和法治严惩。

六是大权和小权的矛盾。我所说的大权是指中央集权和少数人的特权,小权是指地方分权、民权。目前在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矛盾多多,比较尖锐。它牵涉到国家宪法能否能充分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充分贯彻的大问题?

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问题上,我们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大党,没有足以驾驭全局的中央集权,是难以想象的。但是,也不要因为强调中央集权,而影响地方分权。中央政府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大胆放权,让地方政府能够拥有更大的改革空间,做更多有益于人民的事。事实上,中国很多成熟和具有深远影响的改革,都是从一个小的地方开始的,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从小岗村开始的,对外开放引入外资是从深圳开始的。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意味着更加充分发挥地方之优势,开展地区之间的竞争。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会竞相提高开放度,改善行政作风和商业环境,这有利于中国经济更快的发展。现在,我们有些地方正在进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试点,比如成都的城乡统筹改革、温州金融改革等。但是,光有这些改革的试点还不够,我们必须有更多领域的改革,需要展开,需要深入,这都要地方有权去闯、去创。

在中央集权和公民权利问题上,也要多放点权。民权即民主的权力。民权始终被人们看作是寻求民主权力的永恒主题,也是被视为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合理治理国家的制度安排。它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安邦定国,国泰民安。

我记得,前些时候,一位记者问一位普通百姓:你认为,宪法权大,还是县长权大?受访者说,当然县长权大,因为县长有权随意抓人、打人、放人,而宪法不能。在理论界、学术界,在我看来,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与宪法精神格格不入的“雷区”和“禁区”。因而这种制度不顺民心,不合民意。这种制度非改不可,不改,不可能有宽松的气氛和环境,不足以引导科学文化的发展。宪法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要义在于贯彻实施,惠及天下,切不可在修订的时候大张旗鼓,兴师动众,一旦修订好了,就束之高阁了。

以上六组矛盾,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均带有全局性的,而且互相交叉、渗透和制约,形成一个多元性的矛盾网络,这正是我们面临的很多难题。如果我们能在改革中,逐步于以化解或最终解决,这将是人民获得的怎样估计都不过分的“最大红利”。 (人民网记者万鹏独家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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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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