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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国的就业政策
2012年12月14日15:0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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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了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

(一)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和演变

积极就业政策是与传统被动型、以强调保障为主的就业政策相对应的一种就业政策,有利于创造就业。积极的就业政策强调在解决下岗失业问题上不仅要有生活的保障,更要注重帮助再就业;强调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劳动者素质;强调在扩展多种渠道促进就业中,更注重推动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相对单一性政策,积极的就业政策是通过对经济发展施加政策影响,使之有利于扩大就业;对劳动者就业予以政策支持,调动他们自主就业的能动性;对企业用人给予政策引导,使之愿意更多地吸纳就业;对困难群体加大政策扶持,帮助他们摆脱失业困境;对市场供求匹配施加影响,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培训;对失业的治理将防线提前,进行预防和调控;对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使之与促进就业形成联动。

经过1997-2000年3年的国企改革攻坚战,我国国企基本实现了整体扭亏为盈。与此同时,国企下岗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在3年国企改革攻坚战结束后的2001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失业人数达到681万,登记失业率为3.6%,创出那几年来的新高。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实施更为积极的就业政策势在必行。2002年9月12-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就业方面最高规格的会议。同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在总结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为重点,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配套文件。内容涉及收费减免、税收扶持、小额信贷等。

第一阶段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期限为3年,即2002-2005年。这期间全国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900多万,与2002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200万就业人员。第一阶段积极就业政策到期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普惠性,国务院又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充实”。调整后的政策从2006年开始实施,仍暂定为3年,覆盖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等。至此,积极就业政策已从解决“再就业”问题转向解决整个社会的就业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就业问题进行了创新性的阐述,指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积极就业政策的又一主要内容。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显现,中央提出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保增长”达到“保就业”的目的,出台了针对性政策重点解决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2009年2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把就业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就业等。在这一框架下,政府还出台了对就业困难群体培训的《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以及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的专项举措。

实践证明,积极就业政策的实行,不仅促进了经济转型中下岗失业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普惠到城乡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彰显作用。着眼未来,必须进一步充实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强化其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紧密结合,更好地落实《就业促进法》,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各项就业工作制度的建设,以形成长效机制,为实现新时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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