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性就业政策
1.平等就业权利保护
我国不平等的就业权利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根源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和社保制度,因此,要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首先就要求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通过配套改革剥离户口的福利含义,建立可携带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等 。
2.工作场所权利保护
(1)调节劳动交换的劳资关系政策
劳动市场上供需双方存在着利益矛盾。为了保证劳动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主要通过立法调节劳动交换的劳资关系政策,主要是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尤其是非正规就业中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已出台了三法一条例,下一步关键是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其次是要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
(2)调节劳动者价格的工资政策
劳动市场上的工资运动存在对立的倾向:劳动力需求方力图压低工资率,劳动力供给方力争最高的工资增长率。这两种倾向如不受抑制会给劳动市场的运行带到不利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会制定一定的工资政策,通过最低工资法和收入政策平衡这两种倾向。政府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力:在初次分配领域,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的调控政策。在再分配领域,加大税收对工资的调节力度,做到劫富济贫。
(3)工作环境与职业健康权
大体包括三类:一类与时间有关,第二类与工作场所环境有关,第三类与特殊群体有关,如妇女的四期保护。在中国,这些权利保护存在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权利底线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主要是法律执行不到位;另一个与农民工紧密相连。随着非正规就业的迅速增长,工作环境与职业健康权利保护已经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关注。国家应该加大法律执行力度,保护公民的权利底线;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非正规就业,保护非正规就业者。
3.社会保障体系
要在分步推进城镇和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建立适用于农村转移的劳动力及其家庭的相关保障制度。根据以上人群的工作特点和生活中的迫切需要确定保障的方式和标准,基本实现全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统一和广泛覆盖。要在提高整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界定各类群体的待遇差距,发挥社会保障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