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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调审分离”模式的建议
从理论层面上对“调审分离”模式作进一步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当前学术界对此也已形成一些建设性的构想,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目前最为紧迫和最为实际的任务是落实司法操作层面上的制度。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矛盾的凸显期,大量矛盾需要利用不同的手段加以化解,调审分离就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于审判庭的调解庭,将调解职能从审判庭中剥离出来,实现审判与调解的分离。现阶段,可率先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内部设立调解庭,并将基层法院的派出庭一律改为调解分庭。调解庭专门负责案件的调解工作,不负责审判工作,而中级法院的审判庭专门负责审判工作,不再兼顾调解工作。
第二,制定专门的司法调解程序,将民事诉讼程序分解为调解和审判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具体操作是,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由调解庭专门负责调解的法官主持,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调解不成时,调解庭则将案件转入审判庭,由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当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审判法官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同时,为避免当事人拖延诉讼、无休止的调解,可考虑对调解的期间和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应该依据有别于审判庭组成规则,组成法院调解庭。法院调解庭的组成,可以考虑整合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良性衔接与互动。法院调解庭由资深法官担任庭长,其组成人员可吸收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涉案领域专家、社会贤达等人士组成。同时,可以利用法院调解庭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必要时可派调解庭成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调解的,可依程序申请调解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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