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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思考
张佩钰
2012年11月15日16:18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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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调审分离”模式的法理依据

在我国,调解与审判是审判权运行的两种基本方式。如何兼顾二者效能的最优发挥,是司法改革所关注的课题,也是调审分离的基本要义。其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效果最优原理。实行调审分离,就其性质而言,形成权威判决被认为是现代审判的基本逻辑,实现法律上的正义被认为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因此,尽管审判过程存在着控辩双方的对席辩论,但其本质还是当事人各方与法官之间垂直方向上的信息交换。就其本质而言,调解过程并不是以达成最终结果的决定为逻辑效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务不过是促使当事人的合意形成,而非法律上的正义实现,仅仅是说服。因此,尽管调解过程由法官居中主持,但其本质乃是当事人之间水平方向上的信息交换。而调审分离原则,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法官规范履行职权,既是规范法治实现的条件,也是审判效果最优之保障;就调解层面而言,调解程序的独立使得司法调解与诉讼外诸多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连接成为可能,并更有助于发挥其有别于审判结案的优越性,从而达至调解效果最优。

二是正当程序原理。实行调审分离,对于审判来说,能确保程序更加规范。现代审判的一般理念在于通过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或者过程,实现法律上的正义;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就是程序正义。对于调解来说,能确保共同意愿的实现。司法调解的理念在于通过法官的居中说合,促成控辩双方和解与妥协;尊重当事人合意为其首要的基本原则,调解更侧重于实体正义。因此,审判过程就是当事人说服法官的过程,其规程安排必须以充分辩论为基础;而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说服当事人的过程,其规程安排必须以自愿协商为原则。调审分离机制,就是正视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之间的差异性,较好地化解了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如果将不同理念、不同规程的两种程序糅杂规定在一起,难免引发逻辑困境;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司法技术上的困难,如果由相同的主体,在同一案件中交叉适用相去甚远理念与规程,难免引发角色混乱。

三是制度成本原理。应该说,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而审判程序强调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如果在其中混杂着调解程序,也势必会冲淡审判过程的规范效果,审判的公正、权威、刚性等形象难免受损。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法院的产出不仅意味着个案的正义,而且也意味着法院的整体形象;我们投入多少时间和资源,在多长时期内并在多大程度上在全社会树立了一个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是司法改革所必需考虑的最大产出。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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